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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0-12-01 浏览次数:

  一、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审定需呈报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等上级机关以及仲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对需要落实的重要工作进行安排。

  (三)研究设置处室结构、职能和工作程序,决定人员岗位分工、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业务完成指标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加强党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仲裁办机关自身建设制度和规定。

  (五)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奖惩等。

  (六)研究加强工青妇建设的重大问题,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策、待遇及相关规定。

  (七)研究确定仲裁办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研究决定仲裁其它重要工作及需经党组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党组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

  (二)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参加人员为党组书记、办党组成员,列席会议人员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四)会议议题,由书记在征求集体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五)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综合处负责党组会议记录,形成《党组会议纪要》。

  (七)对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八)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涉密的会议情况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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