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会仲裁文书发文的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书起草必须严谨规范,内容完整,文字通顺,报批前由承办人起草、并由专人校对。
第三条 调解书、决定书的签发,已组成仲裁庭的案件,由仲裁庭签字,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主任签发;未组成仲裁庭的案件,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主任签发。
第四条 裁决书的签发,由仲裁庭签字,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查,仲裁员管理处审核,分管主任签发。
第五条 仲裁文书签发后,案件承办人依照业务流程及时录入到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印发后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仲裁文书送达后,文书原件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仲裁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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