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办案效率,打造阳光、公正、和谐、便捷、经济、高效的仲裁新品牌,经研究,制订如下措施。
一、加强案件信息系统管理,与办案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负责立案的人员、办案秘书、案审人员、核算仲裁报酬的人员、收取仲裁费用的人员)每天9:00前要打开本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了解自己经办的所有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准确录入案件相关信息。
各处长每天要打开本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了解本处所有案件进展情况,及时督促本处工作人员在审限内结案。
违反上述规定,两次不按时限要求及时登录或不准确录入案件信息的,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违反上述规定,调离原岗位。
二、为确保实现本办按期结案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要求办案秘书承办的案件结案率也要达到90%以上,每四个月作为一个考核期间,第一次达不到90%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达不到90%以上的,调离办案秘书岗位。
负责立案的人员、案审人员、核算仲裁报酬的人员、收取仲裁费用的人员一次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的,调离原岗位。
三、建立案件逾期报告制度,确因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未结的案件(信息系统已自动显示超期),要在3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报案件进度情况,并作出按期结案的计划。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应同时提交申请延期的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延长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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