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责任处室在向当事人提供送达相关文书或其他服务时,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办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三条 本会对外已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上级机关和办领导批办件,按批办时限要求办结。 第五条 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逐级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送我办会签的文件,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承办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所办事项; 2、在承诺时限内未将案件结果通知当事人; 3、对需要提报延期申请的审批项目,非因法定理由,要求办事人对超过承诺时限而未办结的事项提报延期申请; 4、未按承诺规定内容答复当事人。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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