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工作程序,避免发生缺位、错位或越位的现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AB角工作制是指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位时,规定相应工作人员代行承办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二条 各处室所有岗位都要建立AB角工作制,各个岗位都要明确A角(主办人)和B角 (协办人)。 第三条 A角责任人处理分管岗位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主动告知B角。 第四条 B角应熟悉了解A角的工作内容,A角离岗期间代为行使A角的岗位职责,对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及时处理,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有关材料、资料交A角。 第五条 A角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代B角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不良后果,由A角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B角责任人在代行A角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AB角”责任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AB角”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相互推诿; 2、“A角”不在岗时,“B角”不能胜任工作; 3、“AB角”同时不在岗。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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