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仲裁服务>仲裁规则

《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版)》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2-09-13 信息来源: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我会目前正在使用的《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版)》自施行以来,对缓解我会办案压力,树立良好导向,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会以打造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区域仲裁中心为目标,以“再好再快”审理案件、提高仲裁公信力为主线,以服务大局、服务当事人、服务仲裁庭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提高仲裁工作,取得了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肯定。同时,国内外仲裁业界对于仲裁制度创新、理论创新的尝试层出不穷,当事人对于更加全面、开放、务实的仲裁规则的需求不断增强。我会清醒的认识到,推进仲裁规则的修订与完善已成为自身仲裁实务领域的重要工作。为了着力提高当事人对仲裁制度高效、便捷、公正的满意度,严格把控仲裁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力,结合现行规则施行中遇到的客观情况,参考国内多家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修订内容,在充分满足办案需求的基础上,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并经我会五届一次全委会审议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原则

坚持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参照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满足办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仲裁制度创新,充分保证仲裁庭的裁量权和办案质效,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

二、修订概述

本次修订工作自2019年下半年启动,于2019年11月形成修订草案初稿,经讨论修改,于2019年底形成草案第二稿。草案第二稿经审议后做充分修改,于2020年3月形成草案第三稿。草案第三稿经征求专家建议和人民法院意见后修改,最终审议通过。

新规则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对部分条文的表述进行了规范,结合办案实际对仲裁庭的权力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立足各方需求对部分程序事项进行了细化并加强了程序及期限的灵活性,新增了增加当事人的规定,配合我会信息化建设作了相应规定。为减少当事人在理解适用规则方面可能存在的分歧,新规则对现有的条款结构和一些条文内容进行调整。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条款结构调整

新规则在正文之前增加目录,方便查阅。新规则将现行规则的第三至七章(“申请和受理”、“仲裁庭”、“证据”、“调解与和解”、“开庭和裁决”)编入第三章“普通程序”,原第三至七章改为第三章的第一至五节,并增加第六节“结案事项”;删除现行规则第九章“快速程序”。现行规则条文共计十二章九十条,新规则对现行规则五十四条条文进行了修改,删除八条,新增五条,修订后共计七章(第三章分六节)八十七条。

(二)明确了新规则与专业仲裁规则的适用

为减少当事人在理解适用规则方面可能存在的分歧,新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约定适用我会制定的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我会认为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新规则。

(三)细化了对仲裁协议异议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相较现行规则,此次修订细化了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异议和管辖权异议后的处理流程,明确了当事人仅向我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我会授权仲裁庭就上述异议作出决定,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述异议,经仲裁庭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无有效仲裁协议或我会无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又不能达成新的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决定对案件不予仲裁。

(四)新增增加案件当事人的程序

鉴于仲裁并无追加当事人制度,但在实务中确有追加同一仲裁协议项下当事人的实际需要,新规则中新增“增加当事人”条款,并就仲裁庭组成前和组成后当事人的增加条件以及决定是否同意的主体进行了区分。同时,对组庭、重新审理、审理期限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五)明确仲裁庭的权力和责任

我会坚持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仲裁机构充分尊重和保障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的基本原则,新规则从仲裁庭的义务、证据交换的主持、证据补充、各程序事项的决定、仲裁文书的解释和补正等多个方面明确了仲裁庭的权力和责任。

(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相关程序权利与义务

为切实保障案件程序推进和双方当事人权利,基于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新规则对当事人的相关程序权利与义务进一步明确,对不及时行使的后果加以明示。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新增当事人放弃异议权的相关内容。新规则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我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该规定一方面体现了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即当事人可以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予以放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仲裁注重效率的特点。在当事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后,不得再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这样才能使得仲裁程序顺利推进。

2.细化仲裁员回避制度。新规则规定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应予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其他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

3.明确送达材料提交的责任。

明确申请人申请仲裁提交案件材料时,应提交有效期内的被申请人户籍查询资料、登记信息查询资料。同时规定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未在我会规定的期间提供被申请人合法有效的户籍查询资料,而导致无法送达的,视为申请人撤回其仲裁申请。

    明确申请人未确认送达地址且我会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视为申请人撤回其仲裁申请。

(七)新规则附则“期间的计算”部分增加部分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

现行规则中有一些关于期间的规定属于我会管理性质的规范,主要体现我会对于自身工作效率的要求。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申请延长这些期间,能否延长,现行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例如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有保全申请,为避免被申请人接到仲裁通知后转移财产,申请人往往希望适当延缓发送受理通知,以便增加保全成功的可能性。鉴于此,新规则在附则“期间的计算”部分增加了一个例外条款,规定这些期间经我会主任批准后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延长。这样一方面继续保持我会一贯强调的高效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兼顾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实际工作需要,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八)进一步完善送达制度

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能否有效送达,是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充分行使各项仲裁权利的重要因素,如果未能有效送达导致当事人没有行使相应权利,则仲裁裁决可能面临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有鉴于此,结合最新规定并参考国内多家仲裁机构做法,新规则对送达做进一步完善。

1. 增加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形。新规则规定,当事人在电话中提供的送达地址,有录音存证的,视为其确认送达地址。没有约定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当事人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以其在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业务时承诺确认的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完善送达方式。新规则规定,我会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要方式,除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外,可以优先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电话送达、短信电子送达、微信送达、网上送达等信息化电子送达方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我会对应系统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我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送达人应制作或下载包含通话录音、发送地址信息、受送达人名称、接受地址信息、发送时间、仲裁文书名称等内容的送达工作记录,并打印送达成功记录存卷备查。

3.取消公告送达。2018版仲裁规则对送达地址确认进行详细规定后,取消了留置送达方式,新规则在完善送达地址确认并明确送达材料提交的责任同时,进一步取消了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违反仲裁保密性原则,而且浪费人力物力,导致仲裁程序拖延,有违仲裁的经济、高效原则。这也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诚信合作,提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否则将可能承担送达不利的后果。

(九)新增电子签名规定

为配合我会仲裁信息化的实际需要,服务好仲裁庭的办案,新规则规定了仲裁员可以使用传统手写签名的模式,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的模式。

四、我会专业仲裁规则同时做相应修订

《济南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根据新规则的修订内容,同步进行了修订并经审议后通过,与新规则同时施行。

施行日期

考虑到新规则和专业仲裁规则发布后,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等需要一定时间理解适用,故规定新规则和专业仲裁规则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除以上主要内容外,新规则还就不少具体条款的体例、内容、文字表述等方面对现行规则进行了调整完善,具体可详见新规则,此处不再赘述。希望本次新规则的修订,能够进一步提高我会的仲裁服务水平,为优化济南的营商环境、推进济南的法治建设以及打造一流区域仲裁中心这一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我会将一如既往为仲裁员、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为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不断贡献力量!

 

济南仲裁委员会 

年七月二十日


原文下载链接:《济南仲裁委员会规则(2020版)》修订说明.pdf

点击查看: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版

(信息来源: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