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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4-07-25 信息来源: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收费标准。

一、 关于案件仲裁费用的收取标准

(一)本会受理仲裁案件收取的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仲裁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按照下列标准分段累计计收: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100元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的部分

按0.8%交纳

1000000元以上部分

按0.4%交纳

(三)仲裁机构因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仲裁机构制作仲裁文书并送达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而产生的仲裁案件处理费,结合处理费实际支出收取。按照下列标准分段计收: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1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

按受理费的40%交纳

1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按受理费的35%交纳

1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

按受理费的30%交纳

5000万元至10亿元(含)部分

按受理费的15%交纳

10亿元至20亿元(含)部分

按受理费的8%交纳

20亿元以上部分

按受理费的6%交纳

本条款第(二)、(三)项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由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

二、关于《收费标准》的适用

(一)《收标准》所涉及的争议标的额包括本请求、反请求以及变更的前述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或者反请求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仲裁费,未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申请人或者反请求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争议金额增加的,应当补交相应的仲裁费。

(三)仲裁请求金额明确的,该项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按照《收费标准》的表格计算对应的仲裁费用。

(四)仲裁请求没有具体金额或者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五)实际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费用数额。

三、关于“争议金额未确定的”仲裁请求的收取标准

(一)仲裁请求中,当事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以合同总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二)仲裁请求中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解除的,以合同总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未明确约定合同总标的额的,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因素,确定合同总标的额。

(三)仲裁请求中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以仲裁请求中涉及的该部分合同标的额作为请求标的额。无法判断该项仲裁请求对应部分的合同标的额的,以合同总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

(四)仲裁请求中,按照一定标准给付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明确计算方式。当事人主张至裁决作出之日或者实际给付之日的,争议金额暂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日。

(五)上述第(一)、(二)、(三)项未涉及到的,如与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终止、撤销、变更合同等仲裁请求类似,足以引起法律关系整体或部分变动的,参照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仲裁请求中无争议金额的仲裁费收取标准

仲裁请求为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履行一定行为或者其他非财产类案件,且不涉及争议金额的,每件收取受理费2000元。

五、互联网案件、金融案件仲裁费的收取标准

互联网案件、金融案件中涉及银行借款的案件,受理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收取标准的50%收取,处理费按照第一条第三款收取标准的50%收取。

六、其他

(一)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可向本会申请缓交仲裁费:1.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3.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缓交仲裁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本会认为符合缓交条件同意缓交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仲裁期限;逾期未交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本会同意当事人缓交仲裁费用后,应当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仲裁。

(三)符合上述缓交仲裁费用的情形,由承办案件处室报本会主任批准。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仲裁庭依法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文字、计算错误作出补正的;仲裁庭依法对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的;不再收取仲裁费。

(五)仲裁请求涉及的争议金额以外币为货币单位的,以提起仲裁申请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公布的中行折算价为基准,折算成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六)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第三方机构人员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以及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七)本会收取仲裁费用,应当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八)本《收费标准》自2024年7月25日起实施,原《济南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实施细则》(济仲委发〔2023〕2号)同时废止。济南仲裁委员会负责对本《收费标准》进行解释和修订。



仲裁案件收费标准表

仲裁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取比例

 

5千元(含)及以下部分

100元

5千元至5万元(含)部分

4%交纳

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

3%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

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

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0.8%交纳

100万元以上部分

0.4%交纳

1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

按受理费的40%交纳

1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按受理费的35%交纳

1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

按受理费的30%交纳

5000万元10亿元(含)部分

按受理费的15%交纳

10亿元至20亿元(含)部分

按受理费的8%交纳

20亿元以上部分

按受理费的6%交纳

 



(信息来源: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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