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范围
|
|||
|
|||
一、立案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受理范围: 本仲裁委员会受理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同等方面的纠纷。 三、下列纠纷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
(信息来源: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