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新聘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有志从事仲裁事业的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可以自愿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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