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2370100493002484B/2023-00115 组配分类: 办公会议
  • 成文日期: 2023-07-21 发布日期: 2023-07-21
  • 发布机构: 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 标题: 【会议公开•议定事项解读】对济南仲裁办2023年主任办公会(第二期)议定事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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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公开•议定事项解读】对济南仲裁办2023年主任办公会(第二期)议定事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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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议题事项的背景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我办现有案件信息化系统和办案秘书考核工作的内容设置,有些不太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交通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综〔2020〕33号)印发后,我办尚未将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仲裁员在开庭中,许多时候超出正常用餐时间;同时为了加强仲裁服务全市中心工作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召开此次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

 本次会议议题事项的目的

 制定案件信息化系统和办案秘书考核工作调整完善意见,为下一步改进工作奠定基础;把上级关于交通补助的政策落实到位;把仲裁员加班餐制度落实好,为仲裁庭提供更加周到服务,服务中心工作;明确服务全市中心工作的具体措施,为提高服务精准度、实效性提供依据。

 本次会议议题事项的主要内容

7月14日,衣光军同志在607会议室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了案件信息化和办案秘书考核工作优化调整,机关职工上下班交通费、仲裁员开庭误餐费用报销事宜,并审议通过了服务起步区、自贸区和项目突破年“5+6+7”措

一、研究案件信息化和办案秘书考核工作优化调整事宜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重大部署,根据我办调研工作安排,综合处邀请部分办领导、处室负责人、仲裁员、高校法学院教授代表进行座谈,组织有关人员到广州仲裁委、杭州仲裁委、重庆仲裁委、北京仲裁委和律师事务所、企业代表进行调研交流,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实际,拟对案件信息化和办案秘书考核工作反映比较集中的部分项目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文书签名方式

(一)目前现状

仲裁员公正声明、鉴定审批表、决定书、调解书和裁决书等结案文书发文稿等需要仲裁员、案件承办处室组长、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确认程序,需要使用配发的UKey进行签名。

(二)调研、座谈反映集中的问题

一是UKey的使用过程中,需要依赖Windows 7/Windows 10的特定版本、IE(或IE兼容模式)浏览器、Office 2010 专业版,对于IE浏览器、Word分别需要进行繁琐配置,并且随着系统更新、软件安装等影响,原本正常使用的签名环境可能失效;

二是UKey签名操作复杂,最理想情况完成一次签名需要进行6步操作,并且由于签名机制限制无法实现文书的批量操作;

三是案件运转过程中,决定书、调解书和裁决书等结案文书签名后的修改会破坏签名有效性,使用UKey签署Word文件保证文件防篡改的目的无法实现;

四是UKey的使用、保管存在问题,遗失、代持、代签、损坏等情况较普遍,并且不支持手机等移动终端签名操作。

    (三)调整计划    

1.仲裁员公正声明、决定书、调解书和裁决书等结案文书起草阶段的审核流程参照广仲、北仲等仲裁机构做法,通过使用短信接收验证码的方式进行确认,流转的非最终文书(决定书、调解书和裁决书Word文件)中不显示插入操作人签名;在生成文书最终版时,系统后台自动将存储的操作人签名图片插入文书并生成最终版式文件,以pdf、ofd等版式文件存档。

2.对于发文稿、组庭审批表、鉴定审批表等内部审批文件,不再使用签名Word文件方式,改为页面记录审核人员意见的方式,在最后一名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版式文件(pdf、ofd)的发文稿、组庭审批表等。

3.决定书、调解书和裁决书等文书修改采用下载、修改、上传的操作方式(系统对于下载的文件自动命名,命名方式为“案号_文书名称_操作日期.扩展名”),实现后台生成图片方式进行文书预览,替换在线编辑方式,便于后期完成系统国产化及移动端适配工作。

(四)实现效果

决定书、调解书和裁决书等结案文书内部审核过程中不再带有仲裁员签名,仲裁员意见可以从文书审核流程中的“意见”记录中查看,全部审核流程结束后,系统后台生成一个不可修改的版式文件(pdf、ofd)。

二、结案文书发文流程调整

(一)目前现状

决定书、调解书和裁决书的签名流程中,仲裁员(调解书、决定书)和办案秘书(裁决书)起草文书后直接进行签名操作,后续校对、审核人员均在已签名文书上进行修改;分管领导审定文书并同意签发后,办案秘书进行文书核稿、印发操作。最终文书发出前缺少仲裁员的确认环节。

(二)调研、座谈反映集中的问题

调研过程中,部分仲裁员反映不知道最终结案文书修改了什么内容,有的案件结果改动后未通知仲裁员。

(三)调整计划

结合文书签名方式调整,参照广州、北仲等仲裁机构做法,文书起草后审核过程中仲裁员无需使用UKey进行签名,仅在审核流程中记录意见。在办案秘书核稿和印发环节中添加仲裁员确认环节,由仲裁员对文书最终稿进行确认,在仲裁员确认环节进行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的签名操作。确认环节完成后,系统后生成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的最终版式文件(pdf、ofd)及根据文书审核情况生成版式文件的发文稿。

三、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迁移至市政务云

(一)政策要求和目前现状

根据市大数据局《济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全市统一数字资源进行设计,依托市政务云平台建设。前期到政务云供应商浪潮集团走访时,与驻大数据局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经论证,我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部署于自建机房,包括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存储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等网络设备和防火墙等安全设备,设备日常运维工作繁重,等保测评等网络安全工作压力大。随时间推移,诸多设备出现老化、过期、资源耗尽等问题。不符合全市关于自建业务系统应当以集约化方式建设并完成向政务云迁移的标准和要求,也不利于后期系统的国产化适配工作开展。

(二)调整计划

按照共享云的方式进行我办案件信息系统迁移至市政务云,梳理信息系统所需云资源,向市大数据局申请相关资源并完成系统迁移及测试工作。测试通过后,逐步完成由以我办本地机房为主到本地机房和政务云双平台同步运行,最后实现云上系统独立运行的应用迁移工作,本地机房作为系统升级测试环境予以保留。系统迁移至市政务云之前,按照市委网信办信息系统容灾备份机制的要求,定期对信息系统源码、配置文件、数据库进行存档备份。

四、办案秘书考核管理

(一)办案秘书绩效考核结案时间认定

1.目前现状

目前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结案时间为分管领导审核文书(裁决书、调解书)签发时间,撤案决定书是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签发时间。

2.调研、座谈反映集中的问题

调研过程中,部分代表提出,分管领导审核文书(裁决书、调解书)签发后,存在办案秘书长时间不送达、甚至签发后两个月未送达的现象,按照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裁决书作出即生效,调解书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完成全部结案文书送达后才是真正结案,建议对办案秘书绩效考核结案认定时间参考人民法院调整为全部结案文书送达完成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在梳理的12345热线工单关于投诉案件仲裁时间长的问题中,也存在因结案文书签发后长时间未送达造成的情形。

3.调整计划

参照人民法院关于结案时间的认定,全部结案文书送达时间为办案秘书绩效考核结案时间。

(二)进一步明确办案秘书月度考核标准

目前办案秘书月度奖金的有关规定为根据月度考核等次按月发放,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月度奖金加权系数分别为1、0.8、0.6,月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当月月度奖金。根据办领导关于严格办案秘书绩效考核的指示要求,今后办案秘书月度绩效考核时按期结案数为“0”的,月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新入职或转岗至办案秘书岗的,前6个月的月度等次评定按照综合表现评价。

二、研究我办机关职工上下班交通费报销事宜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

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交通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综〔2020〕33号)精神和我办工作实际,经会议研究决定:

对上下班距离单位办公地点在公交车3站路(含3站)或两公里以上的职工,按每月22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报销6元的标准,每人每月限额报销132元,所需经费从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

报销办法及要求是:1.职工上下班交通费按照实际出勤情况报销。职工年休假、病假、事假、产假、陪产假等假期期间;因公出差、培训、疗养等情形;省、市“四进”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等外派并领取补贴的人员,均不报销上下班交通费。2.报销上下班交通费不限制职工上下班交通方式。职工能够提供报销凭证的,应按凭证在限额内据实报销;不能提供报销凭证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报销。3.出勤情况实行处室负责制,各处室负责本处人员(市管领导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的出勤情况记录。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各处室将上季度的《出勤情况统计表》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综合处负责报销、发放。4.各处室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做好请销假审批,《请销假审批表》应在领导签字后2个工作日内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5.本规范意见自2023年7月实施,济财综〔2020〕33号文件颁布执行日期(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前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报销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研究仲裁员开庭误餐费用报销事宜

根据国办发〔1995〕44号文《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第一款之规定: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办“服务满意度提升年”活动部署要求,经会议研究决定:一致同意将仲裁员开庭误餐费用按照标准,据实报销。

相关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5]44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07.28 

【实施日期】199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将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一部重要法律。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施行前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该仲裁机构至1996年9月1日终止;新的仲裁机构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机构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为了落实仲裁法上述规定,认真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11月13日、1995年5月26日先后发出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9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38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单位拟订了《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重新组建仲裁机构试点城市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单位拟订了《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现一并印发,供依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研究采用。

本通知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 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十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审议服务起步区、自贸区和项目突破年“5+6+7”措施

为教育引导仲裁办干部职工进一步树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以务实举措牵引带动全办凝心聚力,为“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做出更大贡献,结合仲裁办工作实际,经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服务起步区、自贸区和项目突破年“5+6+7”的系列措施。相关内容为:


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五项措施

(审议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市委《关于加快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的意见》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不断完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助力起步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五项工作措施:

1.建立服务对接跟进工作机制。与起步区管委会建立会商机制,定期沟通交流,及时了解起步区工作动态,及时跟进服务需求;结合“仲裁链万企”行动,深入起步区驻区企业,建立常态化调研和走访机制,不断密切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准确掌握驻区企业商事仲载差异化需求,提高服务驻区企业精准度和实效性。

2.完善商事仲裁和调解服务机制。将“济南仲裁委员会驻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办事处”和“济南国际仲裁院”的职能整合到设立在起步区的 “济南国际仲裁中心”。为驻区企业解决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争端提供便利化仲裁服务。

3.建设起步区仲裁法律服务生态圈。在起步区开通现场和线上“双通道”运行机制,在服务大厅设立“仲裁服务”窗口,组织仲裁员定期到仲裁服务窗口值班,接待咨询,提供法律服务意见,近距离服务驻区企业;开通网上立案平台,根据企业和群众实际需求,提供就近和线上立案、开庭、调解等仲裁服务,为驻区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方便快捷的仲裁法律服务。

4.建立仲裁机构合作机制。加强与北京融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组织合作,在起步区复制推广“五元联动”工作模式,在完善起步区商事纠纷尤其是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仲裁支持。

5.推动仲裁法律制度推广普及。依托济南国际仲裁中心打造集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为一体的公益性企业维权法律服务平台,通过讲座、培训等形式,培育和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引导和规范驻区企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

 

 

 

2023年6月6日


 

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六项措施(审议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精神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部署要求,强化仲裁服务保障能力,积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济南片区)制度创新、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服务保障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根据济南仲裁办实际,制定如下六项措施。

1.建立服务对接跟进工作机制。与自贸区济南片区管委会建立会商机制,定期沟通交流,及时了解自贸区济南片区工作动态,及时跟进服务需求;结合“仲裁链万企”行动,深入自贸区济南片区驻区企业,特别是走出国门的外向型企业,建立常态化调研和走访机制,不断密切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准确掌握驻区企业国际商事仲载差异化需求,提高服务驻区企业“走出去”和外资企业“引进来”的针对性。

2.强化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功能。依托济南仲裁委员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自贸区国际仲裁院),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与高等院校、国际商会、贸促会等单位联合建立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基地,选择高水平人才组建涉外仲裁专家智库,储备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仲裁法律人才,为自贸区涉外经济活动提供更加专业的仲裁法律服务。

3.打造自贸区商事仲裁品牌吸引力。发挥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政策优势,搭建涉外仲裁理论和实践探索的高端平台,积极与境外商会和行业协会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际仲裁机构的沟通联系,定期组织会议、论坛和“一对一”讨论交流,吸取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法系法律专家意见建议,提升自贸区济南片区商事仲裁和调解服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在国际仲裁界、外资企业中树立济南仲裁品牌,增强驻区企业对济南仲裁的认可度、首选率。

4.加强针对性普法宣传。通过座谈交流、组织培训、开办讲座、举办论坛等形式,向企业负责人、法务工作者、合同管理人员推介仲裁法律制度,跟踪提供“五免”仲裁服务。

5.提高仲裁服务便利度。建立现场、线上“双通道运行”工作机制,为驻区企业、群众提供就近立案、开庭和线上仲裁法律服务;聚焦驻区企业对公正、评审服务的新需求,在自贸区济南片区积极推广“仲裁+公证”和“评审—调解—仲裁”等多元解纷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五元联动”服务模式深入运行,为仲裁法律服务赋能,提高矛盾纠纷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实效。

6.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权益保护。聚焦驻区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山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山东省创新发展研究院,在科技成果转化 (五类技术合同)、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方面强化合作、打好基础,争取突破、做出实绩。

 

 

 

2023年6月7日


 

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项目突破年”七项措施

(审议稿)

 

2023 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突破年”。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凝心聚力抓项目、蓄势赋能促发展,高效推动十个领域突破,在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上“走在前、作示范”,奋力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和全市“项目突破年”工作部署要求,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服务“项目突破年”七项措施。

1.加强服务举措顶层设计和组织领导。成立服务“项目突破年”工作专班,健全领导架构和工作机制,根据全市重点项目推进需要,及时制定和更新完善服务举措,组织各业务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认领服务任务,抓好督导落实。

2.建立重点项目现场办公和跟踪服务机制。开展“仲裁链万企”行动,主动走进我市产业聚集区,宣传推介仲裁法律制度,针对普遍性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和答疑释惑;与重点项目负责人和承建单位建立联系服务机制,定期到项目承建单位和项目工地,对接仲裁服务需求,主动提供仲裁法律咨询,全程跟踪服务。

3.高效能定分止争释放经济发展活力。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健全完善《调解规则》,建强调解员队伍,积极开展仲裁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和解率,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发挥约定管辖优势,为涉及外地企业的项目提供快速解纷途径;发挥“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制度优势,深入推进案件攻坚、流程优化、数字赋能,在确保审限内结案基础上,持续挖潜增效,推动因纠纷停滞的社会资金快速重回流通渠道,为经济发展和项目突破注入活力。

4.助力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仲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历史使命为主题,举办“黄河仲裁发展高端论坛”,打造黄河流域仲裁理论研究与交流合作高端品牌;建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国际仲裁院、济南国际仲裁中心,结合主题教育开展,到自贸试验区、中央商务区开展实地调研,参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自贸区济南片区调解室”,积极储备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人才,布局强化涉外仲裁和金融仲裁专业能力,进一步提升济南仲裁行业影响力,擦亮“全国仲裁公信力十佳机构”的营商环境品牌。

5.为项目突破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强化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使命意识,主动与人民法院、调解、公证等建立衔接工作机制,搭建多元解纷平台,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服务+政务服务”五元联动机制,首创“仲裁+公证”服务模式;发挥仲裁在工程造价评审预防、化解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职能优势,整合山东省建设工程评审中心、济南仲裁委员会工程造价仲裁中心等专业机构力量,构建“评审—调解—仲裁”一体化的多元解纷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发挥“稳定器”“减压阀”作用。

6.以仲裁信息化赋能项目突破。加快“济南仲裁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简化立案流程,细化立案服务指引,明确容缺受理情形,积极引导商事主体通过网上途径立案,打造“全时段多渠道”仲裁服务模式;大力推动国际化仲裁庭等硬件设施、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软件设施建设,为仲裁案件进程推动赋能,提高商事主体化解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时效性。

7.强化服务项目突破的作风保障。部署开展“服务满意度提升年”活动,以主题教育问题清单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为抓手,大力倡树“务实不作秀、担当不推诿、规范不妄为”的服务作风,组织职能处室认领问题、制定措施、建立台账,从小节、细节抓起,打磨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务实高效、专业周到的工作作风,推动商事纠纷 “一窗受理、一站化解”,为项目突破提供坚强保障。

 

 【会议公开•图解】济南仲裁办2023年主任办公会(第二期)
【会议公开•议定事项】济南仲裁办2023年主任办公会(第二期)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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