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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要求及需准备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次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案件立案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济南仲裁委员会立案管理处针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仲裁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依法立案。当事人须提交下列完备的立案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1、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须写明当事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2)当事人为自然人

须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公民身份号码、电话、电子邮箱。

②仲裁请求

要求简洁、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要遗漏,所有有争议的请求须明确或暂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损失、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③事实和理由

须写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争议的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对方(即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等。所依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简洁明确、有理有据。

④签名或盖章:

申请书落款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仲裁申请书均由申请人亲笔签名并加按手印;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落款日期:现场提交立案材料当日,邮寄材料寄出日期。

(二)当事人主体材料

当事人不仅要提供本人的身份情况,还须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以证明所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主体材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国籍公民可提供护照);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主体材料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期内户籍查询资料;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或其他信息证明文件(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或其他公示信息网站查询)。

(三)代理人委托材料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参加仲裁活动;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的事项和仲裁权限(具体权限中不要使用“诉讼、一审”等法院格式用语)。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事务所公函、执业证复印件;委托公司员工代理的,应提交员工证明书/劳务合同及有效期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以上授权为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亲笔签名并加按手印;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四)证据材料

1、证据目录:须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证据的来源;

2、提交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1)须提交仲裁协议(原件)或合同复印件(线上提交合同原件),现场提交材料的,应携带合同原件进行核对。

2)证据目录中所列证据,须与所附证据材料相对应,请勿将立案申请阶段未提交的材料提前写在证据目录中。

3)证据目录须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落款日期为现场提交日期/邮寄寄出日期

(五)送达地址确认函

1、申请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供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准确的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送达地址确认书须有申请人/代理签名/公章,并注明日期。

(六)书面材料要求

1、立案时提交的所有材料纸张规格均为A4纸。

2、材料份数

1)仲裁申请书原件一式五份,若争议涉及多位当事人主体的,则须按当事人主体人数提供仲裁申请书份数。

2)地址确认书原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代理人信息材料原件一份;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份(户籍查询资料须提交原件)

4)证据材料一式五套,证据目录原件,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

5)仲裁协议原件一份(合同中已约定争议方式为“济南仲裁委员会”)

3、仲裁申请书/地址确认书/代理人信息材料可打印或字迹工整的碳素墨水书写


济南仲裁委员会立案书面材料顺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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