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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济南仲裁委加大服务保险企业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为保险业发展撑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5-11-03 浏览次数:

仲裁因其专家断案、保密性、灵活快捷等特点,近年来逐渐成为保险企业、保险消费者解决保险纠纷的首选途径。记者从日前召开的济南仲裁服务保险企业座谈会上了解到,今年以来,济南仲裁委共办理保险类案件200余件,一半以上的案件都通过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专家断案 便捷高效


仲裁成为保险类纠纷重要解决途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保险业也迎来转型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具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便捷高效、不公开审理等特点,能够较好地满足保险行业化解纠纷的需求。


 自1996年济南仲裁委成立伊始,就与保险业建立了联系。刚开始,由于大家对仲裁的认知度不是很高,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保险案件数量较少。近年来,随着仲裁制度的推广,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以及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案件数量逐渐增多,现在每年受理200多件,目前共受理涉及山东省内26家保险公司所辖170家分支机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00余件,受理的案件类型也逐渐丰富,包括:车险、财产综合险、责任险等。在服务态度、办案效率、裁决公正性等方面受到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的高度评价,案件当事人满意率和自动履行率均达到95%以上。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济南仲裁委从社会各界吸收选聘了一批深谙保险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组成保险仲裁员队伍,在保险纠纷处理中积累了充足的人才优势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逐步形成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裁决标准,对保险案件的公平裁决和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仲裁有利于保险法执行和保险合同的履行。因仲裁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有利于保险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结案。仲裁能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不至于使矛盾双方走向对立局面,因此有利于客户关系维护,从而促进保险行业发展,降低风险,提高利润。此外,仲裁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降低人力成本。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探索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有效方法,使运用仲裁解决保险纠纷成为行业共识。


座谈研讨 走访企业


济南仲裁加大服务保险业力度


 近年来,济南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保险类案件数量及标的额一直呈增加趋势。此类案件具有事实复杂、标的额高等特点,在合同条款的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为统一裁判尺度,保证保险类案件公平公正裁决,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济南仲裁委加大对保险行业服务力度,召开保险类仲裁员业务研讨会,把近两年保险类案件中涉及的机动车辆保险典型争议综合成15个议题,组织保险类仲裁员结合典型仲裁案例发言讨论,对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整理出解决方案并印发仲裁员依照执行。起草并审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仲裁案件审理指引》,为今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审理提供参考依据。为保险公司提供从拓展、立案、办案到案审的“链条式”案件追踪反馈服务,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定期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和驻济各大保险公司走访,开展免费的法律培训和仲裁知识宣讲,提高保险公司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听取保险行业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免费提供解决方案。


 在济南仲裁服务保险企业座谈会上,济南仲裁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济南仲裁委将继续加大对保险业的服务范围,不断提高保险仲裁的专业化水平,促进服务质量再上新台阶。


以案说法


保险公司为啥不赔我的修车款?


 ●案件回顾


 国庆长假,李海(化名)开车奔向胶东老家。快到自家所在县城的高速公路出口时,李海的手机响了,低头看手机的瞬间,李海追尾到前方王平(化名)驾驶的沃尔沃轿车的后缸与大灯,李海的车也损坏了前缸、前大灯与水箱、变速器等。


 事故发生后,瞬间该高速出口就拥堵了。双方车主确定了责任全部由李海承担,随后二人驾车迅速撤离了现场。到了出口外,李海向保险公司报案。巡逻民警看到停在路边的两车,建议他们尽快撤离,并建议到附近一家汽修厂处理。


 此时保险公司出现场的保险员也给李海打电话,李海告诉他车在当地修,定损1.5万元。保险员知悉后,没有提出异议。老李的车就在该汽修厂修理好并开具发票。假期后,王平的车在济南4S店定损3万多元,修理好后并开具了发票。


 几天后,李海拿着两人的维修费发票到保险公司去理赔。保险公司赔偿了王平的3万维修费,却对李海的1.5万维修费拒赔。


 李海不明其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出保险合同告诉李海拒赔理由。李海这才发现合同背面,保险公司用红章盖了两行字的内容——“如果发生碰撞事故,车辆需要在4S店定损维修”。


 李海不服,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要求济南仲裁委裁决保险公司对他赔偿1.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


 ●仲裁看法


 仲裁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老李到底知不知道“红章”特别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完全尽了告知义务,老李否认,说只看到正面,没看到反面。


 仲裁员注意到,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里面并没有这一条——如果不到4S店定损与维修,保险公司就免责;在合同背面加盖红章特别约定的内容,算是附加条款,你除非做了一些特别的说明告知,否则别人没有义务注意到调整和变更。


 本案中,老李作为投保人,在签约时对附加条款没有专门签字;老李报案后,保险公司出现场的人员,在得知老李到了汽修厂,也没有提示老李按照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到4S店去定损维修。


 仲裁庭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经过合议,支持了老李的仲裁申请,在审限4个月的期限内,果断裁决:保险公司赔付老李1.5万元的修车费并承担仲裁费。


 ●仲裁员说法


 本案中,尊重双方合同的约定,也要考虑合理提示风险的因素,遵从合乎情理和公平。李海在紧急状况下服从交警的安排,要远离现场;定损员到了现场,也没有对他去路边维修店进行提示,相当于默认了这个事实……这些情节体现了我们生活和交易中合理的习惯和规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该兼顾考虑这些习惯和规则,而且要考虑双方当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心理承受能力。


 1.5万元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起小案件,但也有可汲取的教训。比方说,反面附加红章所加盖的特别约定,如果签约时要求老李签字,保险公司拒赔就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还有,接到保险电话的工作人员或者出现场保险员如果服务到位,提示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维修,就不会有这起纠纷。(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张兴桓 王娴 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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